(2021)粤0105民初24539号
陈鸿展:
原告陈刚与被告陈鸿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陈鸿展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陈鸿展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鸿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刚借款265000元;
二、被告陈鸿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刚利息(以借款本金26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8748.2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4元,由被告陈鸿展负担。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袁苍、郭艳露
电话:83005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