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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3125号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黄洁、雷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02-14 17:22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3125号


雷国良: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黄洁、雷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3125号民事判决书:

  一、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还借款本金122860.14元及利息、滞纳费(利息、滞纳费从2020年11月01日至2021年7月15日以本金122861.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从2021年7月16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122860.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685元;

  三、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75元(含受理费1420元、财产保全费1155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叶国钊、何禧莹
电话:83005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