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1207号
江丽: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兰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105民初1207号],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计476元,及物业管理费滞纳金476元(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滞纳金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上述费用共计:95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被告江丽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2年4月8日9时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