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3134号
翟根财: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与翟根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3134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38833.92元、利息10516.8元,并支付从2020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5元,由原告负担32.5元,被告负担522.5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