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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5民初1141号胡玉莹与凌静宜、刘恭敬民间借贷纠纷

2022-02-14 17:21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5民初1141号


凌静宜:

  本院受理原告胡玉莹诉被告凌静宜、刘恭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105民初1141号],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合计320085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365.07元(以人民币320085元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LPR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自2021.12.21起,暂计至2022.3.1日利息为2365.07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请以诉状为准!)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不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7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4月7日9时15分,并在本院审判庭 第27法庭A518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方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日报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茹锐红、郭世文
电话: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