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5810号
余万龙(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冰泉东路山边一级39号):
本院受理陈婷慧与余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5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万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婷慧偿还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16275.95元。二、驳回原告陈婷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24元,由原告陈婷慧负担2元,被告余万龙负担3622元。被告余万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曹子彦、冯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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