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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2801号
高晓春、熊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军诉被告高晓春、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永军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72元,减半收取计1086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邹妍、沙柳聪电话:020-8300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