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海珠区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5民初28198号马玉连与刘桂花、广州市飞扬文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022-02-14 17:19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8198号


刘桂花(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益通二街8号601房)、广州市飞扬文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311号301房之301.302):

  本院受理马玉连与刘桂花、广州市飞扬文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8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桂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玉连支付股权转让款40000元,并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2元,由被告刘桂花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
电话:83005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