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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0826号麦女仙与李帅、张恩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02-14 17:18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0826号


张恩旭:

  本院受理原告麦女仙诉被告李帅、张恩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共计22144.17元给原告麦女仙;

  二、驳回原告麦女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9元,由原告麦女仙负担84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205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刘伊莎、麦静华
电话:8300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