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24062号
唐赟、刘香江: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2406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你们(被告)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因目前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支付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联系人: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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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