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清申1号
广州市对外贸易发展公司东兴公司:
本院受理(2022)粤0104清申1号申请人广州市对外贸易发展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对外贸易发展公司东兴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已经审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104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申请人广州市对外贸易发展公司对被申请人广州市对外贸易发展公司东兴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不予受理。现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罗永娟、冯金莲
电话:020-83009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