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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4民初2933号张斌斌与林秀华买卖合同纠纷

2022-02-14 17:58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2933号


林秀华:

  本院受理了(2022)粤0104民初2933号原告张斌斌与被告林秀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95000元及利息(以9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上浮50%即年利率为5.775%,自2018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4日上午10:0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邵巧玲、邱琬婷
电话:83009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