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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5执3411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广东骊之侬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

2022-02-11 17:14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5执3411号


广东骊之侬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你方其他案由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现有财产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传唤你方到本院进行执行问话(电话报到020-83005528、83005682、830055271或12368留言);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到庭、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刘婉、严诗婷
电话:02083005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