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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4370号何展涛与李业宏民间借贷纠纷

2022-02-11 17:13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4370号


李业宏(住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71号2602房):

  本院受理何展涛与李业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被告李业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 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利息应当扣减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1500元)给原告何展涛。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李晓阳、李敏燕
电话:02083005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