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执6270号
李国雄、潘市静: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6270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查冻扣、解冻、解封)、结案通知书:
一、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具体银行名称、账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解除冻结通知书)。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国雄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54Y00的车辆。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国雄名下位于增城市荔城街荔景大道北202号9幢901房的房屋产权的查封。
五、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国雄名下位于增城区荔城街幸福路8号地下车库地下层160号的产权的查封。
六、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本院(2021)粤0105执6270号案已执行完毕结案。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官芸芸、龚琳琳
电话:020-83005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