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9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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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潘煜政诉被告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张勇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退还原告剩余学费8842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2年4月1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电话020-83005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