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519号
庄晓源: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东鸿布料加工厂诉被告庄晓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货款42129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2年4月26日下午16时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许丽群、程琛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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