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4488号
许玉芬、肖彤:
原告蔡妙文与被告许玉芬、肖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许玉芬、肖彤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许玉芬、肖彤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玉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妙文借款18万元;二、被告许玉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妙文利息(以借款本金1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肖彤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许玉芬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蔡妙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许玉芬负担,被告肖彤对被告许玉芬的该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蔡妙文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袁苍、郭艳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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