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749号
郭连:
本院受理的何惠贞与郭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2022.1.28落款的补充证据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 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60000元及从2021年4月17日开始至清偿借款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15.4%计算),暂计至2021.12.24日止为76230元 ,合计7362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请以诉状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7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6日9时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A603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茹锐红、郭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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