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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8558号梁浩正与林维民间借贷纠纷

2022-02-11 17:5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8558号


林维:

  本院受理的梁浩正与林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100元及利息3485元(利息从2020年12月4日起,以29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LPR(3.85%)计算至全部本金还清时止,暂计至2021年 9 月10日为348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4日14时15分在本院219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陈亮、索妮娅
电话:020-83009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