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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8622号谭欣梅与伦远忠、伦璇赠与合同纠纷

2022-02-11 17:5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8622号


伦远忠: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8622号原告谭欣梅与被告伦远忠、伦璇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伦远忠(男,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决确认被告一伦远忠赠与给被告二伦璇的人民币129万元的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二伦璇向原告谭欣梅返还人民币12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25%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到实际返还之日止);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方的举证期限为送达后三十日,答辩期为送达后三十日。本案定于2022年6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3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程韵珊、卢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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