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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4182号
中山市金斯曼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嘉颐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金斯曼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陈婉君、王醒跃电话:020-83009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