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8628号
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8628号原告广州杜尚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41040元,滞纳金39808.8元(以4104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5%的标准自2020年12月16日起计算滞纳金至实际清偿服务费用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8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举证期限为送达后三十日,答辩期为送达后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5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3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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