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8556号
林维、陈杰:
本院受理的梁浩正与林维、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7500元及利息8167元(利息从2020年6月1日起,以37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1975元,从2020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4LPR(3.85%)计算至全部本金还清时止,暂计至2021年 9 月10日为61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4日14时15分在本院219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陈亮、索妮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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