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37780号
何洪春: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3778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李文纺、何洪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文纺、何洪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66640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利息、还款违约金从2021年5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16元,均由被告李文纺、何洪春负担。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陈伟清、杨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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