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3311号
罗学永:
本院受理(2022)粤0104民初3311号原告钟剑凤诉被告罗学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1日上午09:15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3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郑晓婷、黎千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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