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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1036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吕永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2-02-11 17:52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10360号


吕永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吕永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10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吕永东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6493.59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吕永东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保费3011.26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吕永东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9504.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23元,被告吕永东负担203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杨婷
电话:020-83009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