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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25845号
黄丽琼:
本院受理原告彭如好与被告黄丽琼相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2584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彭如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彭如好负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伍颖妍、李洁茹电话:020-83009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