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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6032号LI BIN与韩冲、何奕、庞俊、王进宁民间借贷纠纷

2022-02-11 17:51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6032号


韩冲、何奕、庞俊、王进宁: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6032号原告LI BIN与被告韩冲、何奕、庞俊、王进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韩冲(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何奕(男,汉族,1976年1月19日出生)、庞俊(男,汉族,1994年11月20日出生),王进宁(1979年4月17日出生)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人民币;2.判决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875000元(暂计至2021年10月8日被告尚欠借款利息875000元;后续继续计算,以1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四被告偿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举证期限为送达后十五日,答辩期为送达后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4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3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程韵珊、卢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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