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32215号
JOSEPH NIMCHO LAW 罗念祖:
本院受理原告丁建诉被告JOSEPH NIMCHO LAW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3221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JOSEPH NIMCHO LAW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丁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丁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JOSEPH NIMCHO LAW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谢琼丽、毕嘉燊
电话:020-8300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