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3326号
韦开秋: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支付原告为追索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1日09时15分在本院24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彭鹏、周梦倩
电话:020-83009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