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32247号
吉姆AKOCHAYE GUILLAUME: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申普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AKOCHAYE GUILLAUME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3224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AKOCHAYE GUILLAUME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申普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200元及违约金(以400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不超过18%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州申普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13元,7698.9元由被告AKOCHAYE GUILLAUME负担,414.1元由原告广州申普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谢琼丽、毕嘉燊
电话:020-8300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