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7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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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范宝婵、杨永强与被告广州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跟我走吧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29998元及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1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1年10月12日为2291.22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详见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宝婵、杨永强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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