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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5733号
陈伟勋:
本院受理原告邓畅荣与被告陈伟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573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邓畅荣撤回起诉处理。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伍颖妍、刘敏电话:020-83009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