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32464号
刘俊:
本院受理黄亚武与刘俊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24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刘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亚武退还132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32000元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从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亚武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罗颖捷、司徒庭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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