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1702号
梁宇超:
本院受理何秀洪与梁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秀洪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17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梁宇超名下价值合计347458.89元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李昇毅、陈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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