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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1391号陈木辉与徐雄志民间借贷纠纷

2022-02-11 17:4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1391号


徐雄志:

  本院受理陈木辉与徐雄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1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雄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木辉返还50180元及利息(从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陈木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7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徐雄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李昇毅、陈思晴
电话:020-83009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