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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8664号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孝先堂(广州)大药房有限公司、孝先堂(广州)大药房有限公司瑶台分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2-02-11 17:44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8664号


孝先堂(广州)大药房有限公司瑶台分店: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8664号原告广州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孝先堂(广州)大药房有限公司瑶台分店、孝先堂(广州)大药房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方孝先堂(广州)大药房有限公司瑶台分店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孝先堂(广州)大药房有限公司瑶台分店立即停止使用侵犯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猪猪侠”“菲菲”“小呆呆”“超人强”“波比”美术作品形象的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孝先堂(广州)大药房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3、判令被告孝先堂(广州)大药房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3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赵咏、蔡泳书
电话:020-83009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