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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1702号何秀洪与梁宇超民间借贷纠纷

2022-02-11 17:44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1702号


梁宇超:

  本院受理何秀洪与梁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1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宇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秀洪返还20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付)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56元、保全费2257.29(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梁宇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李昇毅、陈思晴
电话:020-83009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