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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8676号广东省星海音乐厅与郭炜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2-02-11 17:44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8676号


郭炜城:

  本院受理广东省星海音乐厅与郭炜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86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郭炜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省星海音乐厅赔偿经济损失122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122000元为本金,在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标准计算)。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联系人:罗颖捷、司徒庭茵
电话:020-83009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