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484号
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廖雨翔与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应返还原告十个月的租金及押金共41600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8日9时15分在本院225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联系人:梁志铭、黄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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