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1439号
符嘉豪、陈彝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语欣诉被告符嘉豪、陈彝红租赁合同纠纷,现因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起诉状及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符嘉豪、陈彝红及其同住家属立即腾空广州市越秀区青菜东街64号705房,并将该房屋交还给原告(被告交还房屋时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拆除房内固定镶嵌物);2、被告符嘉豪、陈彝红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9000元(从2021年10月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3000元/月标准计算)并支付房屋占用费(从2022年1月1日至被告符嘉豪、陈彝红将房屋交还原告之日止,房屋占用费参照同地段同类型市场价租金标准计算,暂按4500元/月计算至2022年1月31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符嘉豪、陈彝红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3日9时15分在本院227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蔡永辉、罗婧熙
电话:020-83009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