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39558号
邝峰: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39558号原告严笑焕诉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邝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严笑焕偿还借款本金188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8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67元,保全费1931.19元,由被告邝峰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公告日期以大洋网实际刊登日期为准)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联系人:刘婷、伍耀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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