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24401号
余世雄:
本院受理原告陈银英、刘国雄、刘国堂、刘国华、刘国生与被告余世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因余世雄(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加拿大国籍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刘炳才与被告余世雄于1991年9月18日签署的《赠与书》【公证书编号:(91)粤公证内字1578号】无效;2.被告将坐落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柯子岭村平安大街自然村7巷5号一楼【穗同字第N00006254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的宅基地房屋返还给原告管业;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方,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陈永华、钟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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