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4411号
黄醒、林培庄、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博文诉被告黄醒、林培庄、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现因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起诉状及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立即解除2019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京和公司签订的《物业收益权转让合同》及原告与被告二盛传鑫公司签订的《经营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一京和公司、被告二盛传鑫公司、被告三林培庄和被告四黄醒向原告共同返还188006元及利息(利息以18800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25%,自2019年9月21日签订合同之日起计至上述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醒、林培庄、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1日9时15分在本院217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徐娟、罗婧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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