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4民初4774号
彭宇杰:
本院受理(2020)粤0104民初4774号原告广州市昊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江湾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信江湾新城、第三人深圳新天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彭宇杰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原告广州市昊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落款盖章为被告广东江湾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15日签订的《户外广告合作协议》有效;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昊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被告广信江湾新城垫付的鉴定费17400元,被告广东江湾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鉴定费用30776元,由原告广州市昊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0元、被告广信江湾新城垫付鉴定费的5800元、被告广东江湾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鉴定费用10259元,被告广东江湾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70元、被告广信江湾新城垫付鉴定费的11600元、广东江湾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付鉴定费用的19176元。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陈传岳、黄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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