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5027号
张红梅: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5027号赵振辉与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原告赵振辉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赵振辉负担 。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陈亮、索妮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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