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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4民初4409号火锦霞与黄醒、林培庄、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022-02-11 17:20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4409号


黄醒、林培庄、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火锦霞诉被告黄醒、林培庄、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现因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起诉状及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立即解除2019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一京和公司签订的《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原告与被告二盛传鑫公司签订的《使用权委托经营管理合同》;2、判令被告一京和公司、被告二盛传鑫公司、被告三林培庄和被告四黄醒向原告共同返还188255元及利息(利息以18825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25%,自2019年7月4日签订合同之日起计至上述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京和公司、被告二盛传鑫公司、被告三林培庄和被告四黄醒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物业的违约金14409.8元(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按已收转让金188255元的每日万分之一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暂计至起诉当日共661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黄醒、林培庄、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1日9时15分在本院217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徐娟、罗婧熙
电话:020-83009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