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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4457号林衍亮与郑茵民间借贷纠纷

2022-02-10 17:36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4457号


郑茵:

  原告林衍亮与被告郑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郑茵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郑茵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衍亮借款1188000元;二、被告郑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衍亮利息(以借款本金29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1.28%为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1.28%为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1.28%为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1.28%为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1.28%为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28元,由被告郑茵负担。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袁苍
电话:83005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