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14901号
阳小朋(住址湖南省隆回县七江乡水西村10组30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与阳小朋法律服务合同纠纷(2021)粤0105民初14901号,案件作出判决后,原告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不服该判决书,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2、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阳小朋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10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告阳小朋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阳小朋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4901号民事上诉状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龚锋、庄婷婷
电话:83005703